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原告陈洪亮诉李建军、郭冬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24 11:14:27


李建军、郭冬丽:

本院受理原告陈洪亮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陈洪亮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96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015年2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被告户籍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0394-5288523

 17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45755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