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军、郭冬丽:
本院受理原告陈洪亮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陈洪亮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96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015年2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被告户籍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0394-528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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