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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永英诉郑来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24 11:12:49


郑来兴: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永英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00700元;2.被告支付资金占有利息7518.43元(以100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3日起实际返还之日按LPR计算,暂计至2023你那6月14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被告户籍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0394-5288523

 17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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