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小伟(公民身份证号:41270********,住项城市文化南路西二胡同5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奇锋与被告石浩杰、冯军侠、石小伟、河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丘县龙之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8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394-5288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