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勇:
本院受理原告邢建军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任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邢建军工资款123450元;二、驳回原告邢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原告邢建军负担112元,被告任勇负担275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人王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