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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丘县祥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高胜利、高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20 17:08:56


高胜利(身份证号41272********)、张彩丽(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沈丘县祥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高胜利、张彩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丘县祥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息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6%的利率计算,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5318元,由被告高胜利、张彩丽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承办法官:马法官

联系电话: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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