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山(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徐州晓棠纺织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徐州晓棠纺织材料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3100元及利息损失1007.77元(以23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3月8日起暂计至2023年5月10日,剩余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上述费用共计24107.7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大山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23年12月4日。本案定于2023年12月7日上午10:00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大山户籍所在地)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王晓伟
法官助理:黄志敏
联系方式:0394-5288832,186*****,17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