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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新岭、赵彦丽诉张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13 11:49:34


张航:

     本院受理原告陈新岭、赵彦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彦丽、陈新岭货款12627元及利息(利息以1262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自);二、驳回原告陈新岭、赵彦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元,由被告张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王法官 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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