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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季贝贝诉胡春光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12 15:56:46


胡春光:

本院受理原告季贝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季贝贝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胡好洛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 元直至成年;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共同债务 436100 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即20231122日上午830 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人民法院内网及公告栏、周口市沈丘县莲池镇胡庄行政村公告栏。

联系法官:李法官 0394-5288663

责任编辑:沈法宣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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