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强强:
本院受理原告顾永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顾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公请求:1、判决被告范强强支付我欠款35600 元;2、被告承担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即 2024年1月10日上午8时10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人民法院内网及公告栏、周口市沈丘县范营乡范庄行政村公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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