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金丰(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刘忠义与被告许金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46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许金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忠义借款本40000元,同时以4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8月8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许金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附记: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老城镇许庄行政村许庄88号
承办法官:马法官
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