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启彬:
原告陈平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邹启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平平货款8460元及利息(以拖欠货款8460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2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邹启彬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