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王林(住沈丘县洪山镇姜桥行政村大姜庄):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道超诉被告姜王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道超要求判令: 1、 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包括电瓶车锂电池及充电器、控制器、共计7900元及误工费3000元,共计109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O二三年十月九日
主办法官:赵欣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