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其红、王丽、龚雪山(沈丘县冯营镇张良行政村龚洼村人):
本院受理原告张兆芳与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8769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龚其红等所在地沈丘县冯营镇张良行政村)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