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绍华(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刘炳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刘炳灿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孙绍华向原告支付借款及利息共计72450元(利息以59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3年11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孙绍华户籍所在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新华北街三胡同4附19号)
主办法官:王洪安
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