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磊(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海洋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赵磊立即返还原告李海洋借款38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3年11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赵磊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大邢庄乡赵庄行政村赵庄村194号)
主办法官:王洪安
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