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兰、朱长利:
本院受理原告冯建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624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王兰、朱长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建军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18年11月30日以前的利息14400元,2018年11月30日以后的利息按月息1.2分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98元,由被告王兰、朱长利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兰、朱长利户籍所在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李法官:03945288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