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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玉华诉王磊、程秀云、王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7 15:18:50


王磊(41272********)、程秀云(41272********)、王友民(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吴玉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即判决:一、被告王磊、程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玉华借款本金272746.4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二、被告王友民对上述借款本金272746.4元及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吴玉华其他的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马法官0394-5288180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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