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峰、王雪珍、王海侠、刘艳军: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 1624 民初 3883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刘峰、王雪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 44129.68 元及罚息(2023年9月7日前罚息4764.38元,2023年9月7日以后的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6.29%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王海侠、刘艳军对被告刘峰、王雪珍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峰、王雪珍、王海侠、刘艳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800元。案件受理费 1000元,由被告刘峰、王雪珍、王海侠、刘艳军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刘峰、王雪珍、王海侠、刘艳军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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