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原告刘东红诉付海清、付伟振、沈丘县天乐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19 17:10:16


付海清(身份证号: 41272********)、 付伟振(身份证号: 41272********)、 沈丘县天乐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东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刘东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付海清、沈丘县天乐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刘东红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8年1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0. 8%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 20000 元借款的利息自2018年6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1 %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 3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9年2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1%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 2、依法判令被告付伟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本案全部诉论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3年11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付海清、付伟振户籍所在地沈丘县赵德营镇赵德营行政村付营村)

主办法官:王洪安

联系电话: 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45948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