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海清(身份证号: 41272********)、 付伟振(身份证号: 41272********)、 沈丘县天乐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守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刘东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付海清、沈丘县天乐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孙守西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1%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 2、依法判令被告付伟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3年11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 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付海清、付伟振户籍所在地沈丘县赵德营镇赵德营行政村付营村)
主办法官:王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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