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5日
胡某从庞某处
购买小型轿车一辆
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2023年2月8日
胡某驾驶案涉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车辆损失
经查
庞某已为案涉车辆
在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时
案涉车辆被保险人仍为庞某
现胡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要求车损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胡某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不应当向胡某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焦点是案涉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
但已经交付
胡某对保险标的是否享有保险利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
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
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
胡某与庞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在双方为案涉办理过户登记之前
庞某已将案涉车辆已经交付给胡某
胡某已经合法占有案涉车辆
是案涉车辆的所有人
胡某自动承继庞某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的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对案涉车辆享有保险利益
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案涉车辆发生事故
导致车辆受损
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向胡某予以理赔
法院认定车辆损失共计3.1万元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买卖车辆,虽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亦未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但只要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车辆已经实际交付给受让人,不影响受让人自动承继出让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对案涉车辆享有保险利益。受让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