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银前:
本院受理原告马纪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马纪伟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孙银前偿还原告货款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被告户籍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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