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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俊峰诉被告顾静静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13 12:46:39


顾静静(住沈丘县新安集镇老邢庄行政村老邢庄):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俊峰诉被告顾静静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周口陈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周陈司鉴所【2023】 临鉴字第 27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一)、被鉴定人王俊峰伤残程度就目前鉴定检验本次损伤为十级伤残。(二)、被鉴定人本次损伤误工期 270 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 90 日。原告王俊峰要求判今: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9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 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 15日内,举证期眼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原告王俊峰向本院提出 伤残鉴定申请,本院定于 2023 年10月30 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2023年9月11日

主办法院:赵欣

电话: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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