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学(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沈丘县北城街道办事处与李文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沈丘县北城街道办事处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土地补偿款55687.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1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返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王法官 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