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海(沈丘县冯营镇李广楼行政村李广楼村人):
本院受理原告门士芳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6534.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李天海所在地沈丘县冯营镇李广楼行政村)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