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宁宁(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周双龙诉被告李宁宁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4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周双龙与被告李宁宁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双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李宁宁户籍所在地)
承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