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刘营:
本院受理原告闫威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郑刘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闫威威借款21800元;二、驳回原告闫威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被告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张保华 电话:152*****
邮政编码:46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