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松涛:
本院受理原告王连喜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豫1624 民初 3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松涛于本判决生放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连喜劳动报酬 110961 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 110961 元为基数,自2022年12 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520元,由被告王松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5288663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范营乡李集行政村公告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