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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姿晗、徐富广诉周铁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30 11:40:09



周铁全:
    本院受理原告王姿晗、徐富广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 民初 27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周铁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富广、王姿晗租金10750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3年3月5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直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富广、王姿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8元,由被告周铁全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超,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
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 2968 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附记:王法官 联系电话: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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