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兴: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科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 民初 3363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宏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文科租赁费22000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直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文科的其他诉公请求。案件受理费5260 元,由被告张宏兴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5260 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末交纳的,按自动撒回上诉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附记:王广轩 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