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振华(身份证号41272819680218683X):
本院受理原告王自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周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自成借款本金250000元,同时25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1月26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本案受理费6325元,由被告周振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记: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付井镇北王营行政村王营村038。
承办法官:马法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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