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留荣:
原告张建厂与你及被告贾新换、王敬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张建厂与被告李留荣于2019年4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二、被告李留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建厂购房款355000元及违约金71000元,以上共计426000元;三、驳回原告张建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4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60元,由原告张建厂负担306元,被告李留荣负担1155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