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铁炉: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铁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铁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截止到2023年2月27日之前的利息51.10元,罚息156.12元,自2023年2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6.29%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由被告张铁炉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铁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许法官 0394-5288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