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艾(身份证号码:41272********):
吴富华(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许春立诉被告吴金艾、吴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许春立的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3622.90元(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2月28日起暂计至2023年4月6日为13622.90元;后续利息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本金加利息暂计至2023年4月6日总计为93622.9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马法官 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