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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庆贺与郭学东及被告郭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5 09:04:42


郭学东:

  原告刘庆贺与你及被告郭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郭学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刘庆贺货款36515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拖欠货款365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2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庆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4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1134元,由被告郭学东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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