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启彬:
本院受理原告陈平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陈平平要求: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460元以及违约金257.32元(违约金以84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24日暂计算至2022年12月2日,以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共计8717.32元。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