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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平平诉邹启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8 11:05:59



邹启彬:

本院受理原告陈平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陈平平要求: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460元以及违约金257.32元(违约金以84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24日暂计算至2022年12月2日,以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共计8717.32元。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231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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