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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丘县中原建材有限公司诉徐洪林与刘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8 11:05:06



徐洪林:

本院受理原告沈丘县中原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与刘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沈丘县中原建材有限公司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的商品砼款12000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欠款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按日利率0.013%计算,现暂计算至2022年8月24日为23680.4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231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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