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1624破6号
本院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豫民辖201号批复及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6破申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沈丘县海亿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一案进行了接收并立案。根据法律规定,于2023年8月9日通过依法摇号机选确定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为该案件的管理人。沈丘县海亿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 9月 1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南省沈丘县闸北路1号(原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邮编:466300;联系人:吴律师;联系电话:19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沈丘县海亿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沈丘县海亿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9月25日下午3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