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航:
本院受理原告陈新岭、赵彦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627元及利息202.45元(利息以1262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2年8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1日为202.45元),本息共计12829.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王法官 18625738299、1862573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