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琨(身份证号:41272********)、王铭(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锟、王铭、沈丘县诚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687.75元及利息、罚息(2023年3月15日前的利息为20718.06元、罚息为509.54元,2023年3月16日至还清款之日止的罚息按照逾期当日执行利率上浮50%);依法判令被告王锟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200元;依法判令被告王铭、沈丘县诚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王锟名下位于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尚德路东侧诚睿·睿园10栋105号房产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上午十点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法官 电话:0394-5288056 12368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及王琨、王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