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忠义诉许金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1 11:52:46
许金丰(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刘忠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本案诉讼费及他项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注: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老城镇许庄行政村许庄88号
承办法官:马法官
联系电话: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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