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胜利(身份证号41272********);
张彩丽(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沈丘县祥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们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违约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0日至2023年6月1日按合同约定的月息16%0计算为688640元),自2023年6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6%0计算;本案诉讼费及他项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注: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槐店回族镇环城路17号、沈丘县老城镇县府后街26号
承办法官: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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