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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艳与被告胡亮亮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9 19:39:02



亮亮(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与被告胡亮亮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艳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儿子胡硕博、女儿胡梓絮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 0394-5288180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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