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亮亮(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与被告胡亮亮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艳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儿子胡硕博、女儿胡梓絮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马法官 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