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永(住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塔南街33号):
本院受理原告欧兵建与被告王志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志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欧兵建安装费82446元及利息,利息以82446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二、驳回原告欧兵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232元,由被告王志永负担1861元,原告欧兵建负担137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八月八日
主办法官:赵欣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