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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华礼诉孙彦迁、杨艳玲、孙保良婚约彩礼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3 17:19:16


孙彦迁:

本院受理原告李华礼诉孙彦迁、杨艳玲、孙保良婚约彩礼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豫1624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彦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华礼彩礼款人民币148101元;二、被告孙彦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华礼“三金”(金戒指、金耳环、金吊坠)首饰和苹果14pro128G手机,或者赔偿上述物品同等价值人民币30544元;三、驳回原告李华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0元、财产保全费用1420元,共计4870元。由被告孙彦迁负担4664元,由原告李华礼负担20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5288663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范营乡八里棚行政村公告栏。

责任编辑:沈法宣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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