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兰(身份证号:41272********)、朱长利(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冯建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冯建军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壹拾万元(100000元),支付2018年11月30日之前利息14400元,并支付2018年11月30日以后利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月息1.2分计;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点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法官电话:03945288056 12368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及王兰、朱长利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