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峰(身份证号:41272********)、王雪珍(身份证号:41272********)王海侠(身份证号:41272********)刘艳军(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刘峰、被告王雪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829.68元及罚息(2023年6月5日前的罚息为 3164.52元;2023年6月5日至还清款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年利率16.29%计算);判令被告刘峰、被告王雪珍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800元;判令被告王海侠、刘艳军对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点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法官 电话:0394528805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及刘峰、王雪珍、王海侠、刘艳军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