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龚彐勤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聂江峰及原审被告张华丽、耿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1 18:58:30



聂江峰(公民身份证号:41272********,住沈丘县李老庄乡刘庄行政村聂庄025号)、张华丽(公民身份证号:41272********,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12号院7号楼110号)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龚彐勤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聂江峰及原审被告张华丽、耿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八月一日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394-5288630。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46150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