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永振(身份证号41092********):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国建劳务有限公司诉你、刘广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河南国建劳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因承担连带责任代为清偿的工程款142509元及利息(以14250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记: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
承办法官:马法官
联系电话:18625738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