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锦涛(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戚俊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崔锦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戚俊奇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4月17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所欠款项还清时止)。本案受理费28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崔锦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附记: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刘庄店镇长安路000号
承办法官:马法官
联系电话:18625738276